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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依据2015年5月6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9 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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