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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9 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5-05-20 【生效时间】 2005-07-01 【关键词】 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2015-05-06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2015-05-06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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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依据2015年5月6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9 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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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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