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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9-07-03 【生效时间】 2009-09-01 【关键词】 安全,特种设备管理,能源,节能降耗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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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16 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耗能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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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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