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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依据2015年5月6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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