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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2〕97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北、东北、华东、南方能源监管局,山东、浙江、江苏、福建能源监管办,全国电力安委会有关企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海上风电安全可持续发展,现就电力行业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1. 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3. 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
4. 对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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