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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环办环评[2023]1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9-29 【生效时间】 2023-09-29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排污申报登记,声环境与振动,噪声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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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在“十四五”期间将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属于《名录》第3至99类之外或者《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我部确定。

(三)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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