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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节水办〔200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稳步、健康发展,逐步规范化、法制化,我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我办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节水办〔2006〕18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用水户、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主要用水户是指除城市居民、农村生活、农业灌溉外,月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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