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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0年10月23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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