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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嗓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嗓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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