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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23]1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8-28 【生效时间】 2023-01-01 【关键词】 劳工,综合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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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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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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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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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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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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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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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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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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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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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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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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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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