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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文字号】 法发〔2012〕1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2-06-18 【生效时间】 2012-06-18 【关键词】 易制毒化学品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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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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