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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11-01 【生效时间】 2024-01-01 【关键词】 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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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10月7日应急管理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部长 王祥喜

2023年11月1日

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障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行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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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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