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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 合理利用能源, 降低 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蒸汽、 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
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 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 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 日常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分工负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负责人
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工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节能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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