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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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