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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23]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8-14 【生效时间】 2023-09-01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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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条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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