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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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