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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医用电气设备 第2-12部分:重症护理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GB 9706.212-2020)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GB 9706.212-2020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4-09 【生效时间】 2023-05-01 【关键词】 安全,电气安全防护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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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用电气设备 第2-12部分:重症护理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GB 9706.212-2020)》GB 9706.1-2020中1.1由以下内容替换: ——本部分适用于与其附件组合使用的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以下也称为ME设备:预期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且由专业操作者照管的;并且注1: 这类呼吸机被认为是生命支持的ME设备或ME系统。 ——预期用于专业医疗场所的急救护理环境中,或预期用于专业医疗场所内的转运。 注2: 在专业医疗场所内用于转运的重症护理呼吸机不认为是一种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 本部分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于制造商预期用于连接至VBS或连接至呼吸机的附件,且该类附件的特性可能影响呼吸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部分不适用于不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所使用的通气模式下运行的ME设备和ME系统。 注3: 在上述模式下运行的重症不认为是生命支持ME设备或ME系统。 如果某章或某条明确指出仅适用于ME设备,或仅适用于ME系统,标题和章或条的正文会说明。如果未明确指出,则与此相关的章或条同时适用于ME设备和ME系统。 除GB 9706.1-2020中7.2.13和8.4.1外,本部分范围内的ME设备和ME系统的预期生理功能固有的危险未包括在本部分的具体要求中。 注4: 补充的信息见GB 9706.1-2020中4.2。 本部分不适用于持续气道正压(CPAP)ME设备、睡眠呼吸暂停治疗ME设备、家用呼吸机、通气支持ME设备、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麻醉呼吸机、高频喷射呼吸机(HFJVs)和高频震荡呼吸机(HFOVs)[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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