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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2023年发布)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3-06-06 【生效时间】 2023-06-06 【关键词】 环境,化学品环境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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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公告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附件: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6日

附件1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序 号

海关商品编号

商 品 名 称

cas号

1

2903299020

六氯丁二烯

87-68-3

2

2908110000

2908199023

2908199024

2909309017

2915900014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87-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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