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2-2562

【法规标题】浙江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发布)
【发布部门】浙江省环保厅 【发文字号】 浙环发〔2008〕5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08-09-05 【生效时间】 2008-09-05 【关键词】 环境认证督查,排水管理,固定源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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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 

浙环发〔2008〕51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我省1452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已于今年6月底通过验收并全面进入运行管理阶段,系统涵盖了所有国控、省控污染源和部分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其监控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占全省统计范围内企业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70%以上,超过了60%的国家规定要求。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三同时”要求同步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因此,今后列入总量减排任务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将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主进行。为确保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建设和管理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保证系统建设和运行质量,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仪器设备的选型工作。仪器设备选型工作是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在建设在线监控系统中,应在国家环境监测仪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中,综合考虑仪器的技术先进性、性能稳定性、维护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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