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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3]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3〕79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京津冀区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3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8月—2024年8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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