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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46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其中,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还应当按照1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三)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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