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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 第46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10-26 【生效时间】 2020-10-26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其它环境许可及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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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46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申报衔接规定

自12号令生效之日起,根据7号令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二)信息传递报告和记录保存

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1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信息报告;其中,属于7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还应当按照12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三)申请撤销登记证

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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