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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聚焦】江苏新规实行 职业病工伤可多领四成补助金


      6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就实行了,江苏省人社厅、南京市人社局、南京市社保中心联合在鼓楼广场举行工伤保险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市民解答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实施后,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调整,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新办法扩大参保范围


      “新办法”有何不同呢?市工伤保险处史玉波科长告诉记者,“首先是在参保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新办法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群体全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畴。”

      “新办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职工),都是工伤适用对象。

不参加工伤险单位负责工伤支出

      有不少人提出,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险,由谁来承担损失呢?

      “新办法”中提到,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史玉波介绍,“比如,一位员工受了工伤,工伤鉴定之后伤残等级为十级,所有伤残金总额在七八万元。如果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只要支付两三万元就可以了。如果企业没有参保,那么这七八万元的费用都要由企业自行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伤残级别发放

      很多咨询的市民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关注度很高。史玉波告诉记者,“以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受工伤职工的年龄和工资收入来确定的,新办法则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补助金金额。”记者在“新办法”中看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新闻来源:安全生产网

http://www.aqsc.cn/101812/101938/363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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