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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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