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2024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矿安[2024]41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4-04-23 【生效时间】 2024-04-23 【关键词】 安全,事故与应急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的通知

矿安[2024]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二)受地表水威胁的矿井,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三)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四)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

(二)遇极端天气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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