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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精神,积极推进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分级分类监管,2024年2月20日,省应急厅印发了《安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要求“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相关要求,实施安全评价领域信用管理。资质认可机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至四条,明确了信用管理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管理职责。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包括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进行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分级管理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分级,依托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搭建信用监管平台。
第五至九条,明确了信用档案、信用信息、信息安全、信用评价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信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修复等。信用档案信息保持动态更新,及时真实反映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信用信息采集主要采取四种方式;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以6月30日、12月31日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归集的有效、实时数据为基准。评价周期内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时调整。
第十至十二条,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和对应监管措施。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分值确定,分为“蓝、黄、橙、红”四级。“蓝级”(评价分值≥85分)信用优秀;“黄级”(85分>评价分值≥70分)信用良好;“橙级”(评价分值<70分)信用警示;“红级”失信等级,包括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或经调查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等情形;根据信用评价分级结果,对安全评价机构和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并制定了相应奖惩措施;对评定为“红级”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省应急厅向其资质认可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至十七条,明确了异议诉讼、信用修复的核查处理机制。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收到评价结果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省应急厅书面提出信用异议申诉;省应急厅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异议申诉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设区的市应急局进行核查,作出决定并告知异议提出人;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失信行为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可向省应急厅申请信用修复,提交整改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省应急厅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至十九条系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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