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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5-04-25 【生效时间】 2015-04-25 【关键词】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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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

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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