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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发布)
【发布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0-01-26 【生效时间】 2020-01-26 【关键词】 环境,生物环境,动物,生态保护,资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

2020年第4号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一、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五、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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