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122-2020)》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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