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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统计局、能源局关于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发布)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统计局,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14-12-29 【生效时间】 2014-12-29 【关键词】 资源管理,其它能源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发布) 取代

【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统计局、能源局关于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境保护部

统  计  局

能  源  局

2014年12月29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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