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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发布)
【发布部门】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1-08-23 【生效时间】 2021-08-23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添加至法规服务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2020年发布)

【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我们制定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国家林草局

2021823

附件: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两项资金中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林业防灾减灾及到人到户补助)、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经费、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资金、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或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农村环境整治、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改革发展等资金,被整合的部分,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未被整合仍用于生态环保方面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各地项目申报和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的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先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再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其他方式分配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规定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以下统称四部门)负责中央项目储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四部门会同财政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储备管理,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开展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入库指导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切实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管理,对中央财政分配到本地区的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应在预算法及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内落实到项目,按时完成中央项目申报,并承担本地区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入库指南规定时间,对地方申报的项目进行入库审核。

第九条 中央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内可申请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3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出库项目申请再次入库的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和流程办理。

第十条 已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方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入库指南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央部门审核的,原则上应在收到地方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预算按时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项目入库相关工作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各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同时废止。此前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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