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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穗安监〔2015〕260号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违法行为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1号,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管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超许可范围或超越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依照《复函》的指引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安全许可
(一)规范租赁加油站经营许可。一是根据《复函》要求,租赁加油站经营的,一律由由承租方(实际经营者)申领经营许可证。未由承租方(实际经营者)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在规定期限内(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手续。二是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的有效期挂钩,到期企业应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并报行政许可部门及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查。
(二)加油站加装阻隔防爆装置的,按照穗安监函〔2015〕631号执行。
(三)加油站储油罐与消防文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或是未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验收文书的加油站,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对标(GBA50156-2012,2014版)改造,并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未改动现场设备设施重新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意见书的,做现状评价。租赁加油站经营和须完成对标改造的,如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将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执法检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企业碳排放量在线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