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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第1次修改(征求意见稿)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正 文 |
第五条 |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
第十七条第一款 |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
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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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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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第十七条第三款 |
受检单位或者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
受检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
正 文 |
第十八条第一款 |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
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正 文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
附件A,“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附件 |
1.2(4) |
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授权安装电梯的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3.1 (检验方法) |
目测检查,记录相应的组合措施,对于同等安全性的判定应由检验机构根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保留相关材料 |
目测检查,记录相应的组合措施。 对于同等安全性的的判定应按质检总局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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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a)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下面②所述及的)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
v2 (m); |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a)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下面b)所述及的)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35
v2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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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 |
注A-5:vm——上行额定速度;vd——下行额定速度 |
注A-6:vm——上行额定速度;vd——下行额定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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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3) |
固定在底坑的最高部件,例如液压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附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上述②①除外)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 |
固定在底坑的最高部件,例如液压缸支座、管路和其他附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上述⑵①除外)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应当不小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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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检验方法) |
注A-6:企业自检时需要满载试验 |
注A-7:企业自检时需要满载试验 |
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附件A,“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
7.5 注 |
注A-7: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 |
注A-8: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明显标识 |
7.6 注 |
注A-8: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 |
注A-9:其试验方法应当由制造厂家在其附近 注A-10:本规则颁布前安装使用的液压电梯对于电气防沉降系统只对①进行检验,其它②~④项不进行检验。对于非电气防沉降系统不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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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B、C检验结论页 |
规格型号 |
型号 |
附件B |
注 |
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附件A“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
注B-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1、(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附件A“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B-2: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液压电梯类型和“防止坠落、超速下降和沉降的组合措施”,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
注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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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
续表
部位 |
条文号/项目号/序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附件C |
注 |
注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4、(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附件A“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
注C-1: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一栏中所表述具体项目和内容前面的条文序号[如1、1.4、(1)]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TSG
T7004—2012)附件A“液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中的条文序号一致。 注C-2: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液压电梯类型和“防止坠落、超速下降和沉降的组合措施”,按照实际的项目及其内容编排检验报告。 |
注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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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C-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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