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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际劳工组织(农业)结社权公约(第11号)(C011-1921)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召集,并于1921年10月25日举行了第三届会议,
决定通过关于农业工人结社和合并权的某些建议,这些建议已列入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项,并
确定这些建议应采用国际公约的形式,
通过了以下公约,可被称为1921年《农业结社权公约》,由国际劳工组织成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批准:
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承诺向所有从事农业活动的人保证与工业工人享有同等的结社和结合权利,并在从事这些活动的人中废除任何限制此类权利的法律或其他规定。农业。
在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国际劳工组织的两名成员的批准书已在国际劳工局登记后,国际劳工局局长应立即通知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成员。他还应将批准书的注册通知他们,该批准书可能随后由本组织的其他成员传达。
在不违反第3条规定的前提下,每个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都同意在1924年1月1日之前实施第1条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使这些规定生效。
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均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组织章程第35条的规定,将其适用于其殖民地,财产和保护国。
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可以自通知本公约首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通过通知国际劳工局局长进行注册的方式宣布退出本公约。此项退出要到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生效。
在必要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关于本公约工作的报告,并应审查将其整个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的必要性或部分。
本公约的法文和英文文本均应为真实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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