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深圳市
【发布时间】 2022-11-17 【生效时间】 2022-11-17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其它环境许可及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每年纳入我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通知》(环办综合〔2021〕32号)要求,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报告。根据6月27日印发的《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做好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有文件所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详见附件。

二、年度报告。纳入本年度信息披露范围内的929家企业,应当于2023年2月10日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详见附件。

有关企业可提前了解平台年度报告的填报方式及内容,为后续依法披露年度报告做好准备。针对部分已关停、已搬迁、已停产等企业,除非营业执照注销,否则仍要披露年度报告,披露信息时可在关键提要里注明哪个时间段未从事生产经营,相应时间段的排污情况注明未产生污染物排放。

三、披露方式。进入广东省绿色发展服务平台(https://www-app.gdeei.cn/stfw/index),前往广东省统一认证平台进行登录,点击“依法披露”,新增临时报告或年度报告,提交成功后状态会显示为“待发布”,待审核通过后即状态显示为“公示中”,方完成披露。

四、监督管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背景下,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意义重大。请各管理局将此文件通知至辖区每一家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符合准则要求或者超过规定时限等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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