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 成都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成教函[2022]103号 【适用区域】成都市
【发布时间】 2022-09-23 【生效时间】 2022-09-23 【关键词】 健康,其它健康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关于印发《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教函[2022]103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成都高新教育文体局,各区(市)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重点行业(领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专题会议精神,现将《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请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成都市教育局

2022923

附件

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的《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按照成都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各区(市)县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主管责任,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学员及家长要自觉履行防控责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培训场所须明确防控责任人,做到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各类人员应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健康管理

1.严格返岗查验。培训机构要提前掌握从业人员返回培训机构前7天内的旅居情况和健康状况,对有成都市之外旅居史的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关注,督促其遵守成都市现行来返蓉疫情防控政策,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若前7天有中高风险旅居史则暂缓返岗上班。感染治愈从业人员在落实相关返岗资料查验后方可返回培训机构,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健康监测,此类人员在健康监测期间的核酸检测应单采送检,由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跟踪该项工作,要严格保护感染治愈从业人员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

2.加强监测预警。培训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重点人群常态化核酸检测频次的规定,落实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报告、晨午晚检、因病缺勤追踪登记等制度,做到新冠肺炎等疫情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因病缺勤缺课的从业人员和学员,要密切追踪诊断结果和病情进展,做好追踪记录。

(二)强化日常管理

3.加强场所管理。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成都市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规程》,做好环境卫生及监测工作,保持空气流通。坚持每天对办学场所至少开展2次预防性消毒,重点对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环境物体表面加大消毒频次,做好消毒剂使用培训与消毒记录。设置相对独立的观察室,用以留观身体不适的从业人员及学员。

4.把好场所入口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培训场所。对所有进入培训机构的人员严格执行“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证明)等疫情防控制度。严禁体温异常、健康码异常、不能提供规定时间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的人员进入培训场所。若发现涉疫风险人员,培训机构应当迅速向属地街道(社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备足防疫物资。培训机构要根据从业人员和学员数量,储备足够的口罩、消毒用品、洗手液、一次性乳胶手套、非接触式测温设备等常用防疫物资,安排专人管理。消毒用品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且远离火种、热源。存储消毒用品的房间温度不宜超过30℃,消毒用品与其他物品需分离存放,确保物资存放安全。

6.保障食品安全。饮水设备应取得行业检验、监测合格资质,确保饮用水安全。设有食堂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食材尤其是冷链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管理,食品等原料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食堂员工需持健康证上岗。坚持做好食堂地面、桌椅和餐(饮)具、炊具清洁消毒和餐余垃圾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人员管理

7.加强防疫培训。培训机构要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防疫政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熟悉和掌握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操作手册》,关注“四川疾控”“健康成都官微”等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知晓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最新防控政策和要求。

8.做好日常防护。从业人员要自觉做到不聚集、不扎推,尽可能做到培训机构、居住地“两点一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好口罩。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和学员若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及时上报并前往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9.完成疫苗接种。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在无接种禁忌的情况下,应积极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基础免疫接种,进行1剂次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督导检查

10.完善工作方案。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和检查培训机构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动态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培训机构年度检查重点考评范围。

11.加强专项检查。各培训机构要及时对照最新版防控技术方案和省、市疫情防控新规定,全面自查,逐项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培训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评估,重点查看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规范使用“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录入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通过平台售课和消课、是否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对评估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允许其有序恢复线下培训活动。

(二)规范应急处置

12.加强应急演练。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完善“点对点”协作机制,指导培训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多场景、实操性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培训机构能有效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13.用好预警系统。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成都市教育疫情防控预警管理系统”运用,及时更新完善从业人员、学员基础信息,确保“应录尽录、真实有效、逐一对应”。严格把握“一小时内处置完成”原则,对系统后期推送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预警信息进行迅速核实、及时处置,落实工作闭环。培训机构要加强重点人员排查,积极配合所在街道或社区做好相关预警人员管控。

14.规范应急处置。如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学员中有红黄码、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等,培训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人员排查,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在属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指导下,采取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全面消毒消杀等处置措施。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时间应向市教育局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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