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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实行“放管服”改革、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2〕15号),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制定的目的
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动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和公正监管,同时为了给予具体执法人员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明确指引,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对柔性执法作出的规定,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初次轻微违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为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处罚事项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幅度内确定。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的倍数差计算,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四张清单”。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5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39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项。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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