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简体中文 【法规标题】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政策解读(2022年发布)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黑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6-18 【生效时间】 【关键词】 健康,其它健康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实行放管服改革、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215号),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制定的目的

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领域充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动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和公正监管,同时为了给予具体执法人员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明确指引,结合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202011日实施的对柔性执法作出的规定,20217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明确初次轻微违法、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行为处置原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卫生健康监管执法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为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的规定,《黑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处罚事项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幅度内确定。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的倍数差计算,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

四、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了四张清单。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152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39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10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项。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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