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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臺南市政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2011年發佈)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
售,特設置臺南市政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
下簡稱本審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府環保局)局長兼任。 |
三、本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
八人,由本府地政局副局長、財政處副處長、主計處副處長、工務局
副局長、經濟發展局局長、稅務局副局長、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及臺南
市工商發展策進會副總幹事擔任。 |
四、本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
五、本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租售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售相關事宜。
(二)審查租售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棄處理等設施。
(三)審查租售環保科技園區社區用地案件。
(四)其他有關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事項。 |
六、本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 |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其代理人出席
。 |
八、本審查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議。租售審查之
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九、本審查小組為配合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小組顧問。 |
十、申請租售環保科技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彙送本
審查小組審議。 |
十一、本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應彙整會議紀錄,由本府環保局協助承租
(購)人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十二、本審查小組委員、顧問均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 查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科編列年度預算 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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