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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臺南市政府推動河川及海洋污染防治小組設置要點(2019年發佈)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河川及海洋生態,確保水資源永
續利用,特設臺南市政府推動河川及海洋污染防治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河川及海洋污染防治策略、規劃及諮詢顧問。
(二)研訂與檢討改善河川及海洋環境之短、中及長期目標。
(三)研訂轄內河川及海洋污染防治相關年度計畫及方案。
(四)推動與協調轄內河川及海洋污染防治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之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農業局局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水利局局長。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代表一人。
(八)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代表一人。
(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代表一人。
(十)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代表一人。
(十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二)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三)嘉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十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四(臺南)海巡隊代表一人。
(十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代表一人。
(十六)臺灣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七)臺灣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安平港營運處代表一人。
(十八)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景觀生態、海洋污染防治及
海洋生態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八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幕僚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務,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任,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
五、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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