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繁体中文-台湾 【法规标题】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2020年發佈)
【发布部门】 臺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府環廢字第1090098350號函 【适用区域】中国台湾
【发布时间】 中華民國 109-01-21 【生效时间】 中華民國 109-01-21 【关键词】 环境,废弃物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2020年發佈)

一、為推動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共工程使用垃圾焚化廠 焚化再生粒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指本市公有焚化廠或代燒本市家戶垃圾之焚化 廠產出焚化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之粒料。 (二)公共工程:指各機關於本市辦理之公共設施工程。
四、公共工程使用、貯存及清運焚化再生粒料,均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訂定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五、為推動各機關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特設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其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任務: 1.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於各機關公共工程使用。 2.審查每年度各機關公共工程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總量。 3.其他有關事項。 (二)成員: 1.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本府工 務局、水利局、地政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及都市發展局 之局長兼任。 2.委員因人事異動出缺時,應由接任該職位之人員遞補。 (三)小組會議: 1.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相關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代表出 席。 4.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參加。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次年度擬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預估數量 及使用期程,載明工程名稱、用途、工程地點、工程施工行政區域等 內容,送主管機關彙整。
七、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按各機關依前點規定所提送之需求, 進行焚化再生粒料數量之供料分配,並提送推動小組審查。
八、公共工程之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比例至少 百分之十。
九、公共工程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粗細粒料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比例 至少百分之三十,並應符合相關工程規範品質要求。
十、各機關考量公共工程地點、規模及屬性需求,經機關首長核准,得不 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十一、各機關申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應檢具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申請表 向主管機關提出。
十二、焚化再生粒料由主管機關派車運送至各機關指定地點;各機關亦得 自備車輛,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提領。 前項運送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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