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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作業要點(2020年發佈)
一、為推動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共工程使用垃圾焚化廠
焚化再生粒料,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焚化再生粒料:指本市公有焚化廠或代燒本市家戶垃圾之焚化
廠產出焚化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後所產生之粒料。
(二)公共工程:指各機關於本市辦理之公共設施工程。 |
四、公共工程使用、貯存及清運焚化再生粒料,均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訂定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五、為推動各機關公共工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特設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其組織及作業原則如下:
(一)任務:
1.推動焚化再生粒料於各機關公共工程使用。
2.審查每年度各機關公共工程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總量。
3.其他有關事項。
(二)成員:
1.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由本府工
務局、水利局、地政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及都市發展局
之局長兼任。
2.委員因人事異動出缺時,應由接任該職位之人員遞補。
(三)小組會議:
1.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3.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相關科長層級以上人員代表出
席。
4.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參加。 |
六、各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次年度擬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預估數量
及使用期程,載明工程名稱、用途、工程地點、工程施工行政區域等
內容,送主管機關彙整。 |
七、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按各機關依前點規定所提送之需求,
進行焚化再生粒料數量之供料分配,並提送推動小組審查。 |
八、公共工程之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比例至少
百分之十。 |
九、公共工程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粗細粒料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比例
至少百分之三十,並應符合相關工程規範品質要求。 |
十、各機關考量公共工程地點、規模及屬性需求,經機關首長核准,得不
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
十一、各機關申請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應檢具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之申請表
向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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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焚化再生粒料由主管機關派車運送至各機關指定地點;各機關亦得 自備車輛,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提領。 前項運送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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