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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臺南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2011年發佈)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監督本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
址改善,並使個案審查與驗證程序一致化,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工作執行事項,本府成立「臺南市政府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審查
控制計畫、整治計畫及其他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
本法)所提出之相關計畫,並包含相關計畫執行監督、驗證查核及其
他推動污染改善工作之事項。 |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經濟發展局、水
利局等代表及專家及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
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及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所須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或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補助經費辦理。
專家及學者委員如不克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為出席;本府機關
代表如不克出席,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或業務人員代表參加;出席委
員就審查內容作成建議與決議。
推動小組除污染整治場址之整治計畫或重大污染案件,得由本府環境
保護局依場址特性、整治技術專業性等因素召集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
席專案審查會議外,控制計畫或改善工作進度報告等,召集專家、學
者委員三人出席時,即得召開各項審查會議;會議主席由本府環境保
護局局長指定或委員互推產生。 |
四、控制、整治計畫提出者,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撰寫指引提出
計畫書,並檢附應備書件。
經審查所送計畫書資料不符合撰寫指引及其他格式規定者,本府先限
期命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補正期間不
計入審查期間。
經審查相關計畫之內容符合撰寫指引及格式規定者,推動小組應進行
實體審查。本府並得依審查結果,限期命補正。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
,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本府於收到計畫書後九十日內作成審查意見;其有特殊情形者,得視
實際狀況延長審查期限,但就可執行之部分應先作成審查意見,由控
制、整治計畫提出者,先行依審查意見進行污染改善。 |
五、本府依核定之計畫,定期監督執行狀況,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定期審查污染控制(整治)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至少每半年一
次),以瞭解污染場址改善工作執行進度與概況。
(二)定期進行現場監督查核(至少每二個月一次),以確實掌握污
染改善工作執行情況。查核項目除依核定計畫主要工作項目預
定執行內容及期程進場查核外,有關計畫重要施工進度,整治
設備安裝、土壤開挖移除及其他應列為查核事項者,均為重要
查核點。
(三)進行採樣監督,其方式應配合污染改善區域、污染改善工法、
污染物種類與污染改善施作期程等,規劃適當採樣監測地點、
數量、頻率及檢測項目。 |
六、本府查核後發現污染場址之污染改善工作進度延宕、未依預定期程執
行工作項目時,得視為未依所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執行。 |
七、控制或整治計畫內容需變更者,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送本府審查核定
後據以實施。 |
八、控制、整治計畫提出者,於場址污染改善或整治工作完成,依自行驗
證計畫進行驗證後,本府應再執行驗證查核,於確認其污染物濃度低
於土壤、地下污染管制標準、整治基準或整治目標後,依本法公告解
除場址之列管。 |
九、為執行依本法所提出控制、整治計畫以外之相關計畫及其他推動污染 改善工作事項之審查,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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