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 繁体中文-台湾 【法规标题】 臺南市政府中石化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監督及居民照護專案小組設置要點(2011年發佈)
【发布部门】 臺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府環水字第1000577789號函訂定 【适用区域】中国台湾
【发布时间】 中華民國 100-08-03 【生效时间】 中華民國 100-07-19 【关键词】 环境,土壤与地质环境,土壤与地下水污染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添加至法规服务

【全文】

臺南市政府中石化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監督及居民照護專案小組設置要點(2011年發佈)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石化安順廠(以下簡稱安順廠 )土壤污染場址整治工作及居民照護事項,特設臺南市政府中石化安 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監督及居民照護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及監督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污染整治工作。 (二)提供相關人員討論污染整治、健康照顧、生活照護、魚塭停養補 償及補償經費支用情形等事項之平台。 (三)掌握及監督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周邊居民健康照顧、生活照護及 停養魚塭補償等工作經費之使用情形。 (四)推動與協調中央機關(單位)、周邊居民、環保團體、中石化公 司及本府各機關(單位)之土壤污染改善、居民生活及健康照護 相關事項。 (五)邀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安南區議員、本市市議會建設委員 會議員、安順廠周邊居民代表、中石化員工自救會、環保團體及 其他機關(單位)共同參與,並作為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與 居民照護相關事項之溝通、協調及跨機關(單位)研議處理之平 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為副召 集人,並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 1.環境工程領域二人。 2.衛生醫療領域二人。 3.法律領域一人。 (二)中央機關: 1.經濟部代表一人。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 3.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各機關: 1.環境保護局局長。 2.農業局局長。 3.衛生局局長。 4.教育局局長。 5.社會局局長。 6.都市發展局局長。 7.安南區公所區長。 前項第一款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至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餘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第一款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小組委員分工如下: (一)專家學者:土壤污染場址污染整治規劃、居民生活照護與健康照 顧及法律賠償(求償)之諮詢。 (二)經濟部:辦理居民健康照顧及生活照護經費補償工作。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土壤污染場址污染整治、污染魚塭底泥 疏濬工作(停養區)、居民魚塭停養補償經費、健康照顧及生活 照護相關工作。 (四)行政院衛生署:協助居民健康照顧相關工作。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停養區魚塭補償相關工作。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污染停養魚塭 區底泥疏濬工作及整治費用求償等相關工作。 (七)本府衛生局:辦理居民健康照顧(醫療、健檢及健康照護等)相 關工作。 (八)本府教育局:辦理居民生活照護(營養午餐及課業輔導等)相關 工作。 (九)本府農業局:辦理周邊魚塭停養補償、災害求償諮詢相關工作。 (十)本府社會局:辦理居民生活照護(經扶型補助及社區福利服務等 )相關工作。 (十一)本府都市發展局:協助規劃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後土地利 用與顯宮里、鹿耳里及四草里整體發展相關工作。 (十二)本市安南區公所:協助轄內安順廠土壤污染場址整治與顯宮里 、鹿耳里及四草里等居民生活照護及健康照顧相關工作。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副 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辦理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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