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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6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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