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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一百二十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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