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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辐射[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直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极低风险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纳入豁免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管理工作,并与海关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核技术利用领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应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符合《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其国内生产单位或者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进口总代理单位)及其使用单位可填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豁免备案表》),报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基本标准》中未列出豁免水平的放射性核素,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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