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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7-09-29 【生效时间】 2018-01-01 【关键词】 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健康,餐饮卫生,饮用水安全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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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保障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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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修正)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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