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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DB12/ 556-2015 【适用区域】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15-02-05 【生效时间】 2015-02-05 【关键词】 环境质量与基础,固定源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24)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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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 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 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 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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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24)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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