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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 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98-01-07 【生效时间】 1998-01-07 【关键词】 电气与电力设施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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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 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 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 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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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发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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