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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二、 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 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这一条第二项中增加“储灰场”。
五、 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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