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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1998-11-29 【生效时间】 1998-11-29 【关键词】 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无效 【更替信息】 被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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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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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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