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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 2025-05-13 【生效时间】 2025-07-01 【关键词】 健康,职业卫生,其它职业卫生管理,安全,劳动保护,工伤管理,劳工,综合管理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取代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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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25年5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以下简称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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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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