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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四、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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