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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东莞市关于对未开展2024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2025年发布)
【发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适用区域】东莞市
【发布时间】 2025-03-18 【生效时间】 2025-03-18 【关键词】 环境,辐射环境
【最新修订发布时间】 【最新修订生效时间】 添加至法规清单
【有效性】 有效 【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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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关于对未开展2024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2025年1月7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核技术利用单位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逾期未开展相关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态环境部门最高将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要求

未进行2024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见附件)需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通过“系统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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